某单位甲建设数据中心管理系统,与乙公司签订了单价建设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建设合同规定:系统提供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b/s,操作相应时间不超过5秒,可支持的最大并发用户数不少于5000个。
乙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张某根据要求编写了范围说明书,将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部署在一个小型机上,并编制了WBS字典,其中规定服务器按照在10月5日前完成,主要性能指标为相应时间不抽过5秒,可支持最大并发用户数不少于5000个。
在现场设备按照调试前,建设方技术总监与张某沟通,要求提高系统可支持最大的并发用户至10000个并说明原因。张某为此邀请乙公司技术总监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商讨并制定了新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中建议用两台小型机分布担当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
乙公司技术总监批准了该方案,随后报建设方领导出具意见,建设方领导也批准了新方案。张某按照批准的新方案重新采购、按照和调试了设备。项目完成后,建设方代表对系 统的性能指标满意,但不同意追加投资,乙公司为此请丙公司出面协调,然而丙公司总监对新技术方案不了解为由拒绝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